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蘇邦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川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