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56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李浿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浿甄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