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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雪貞律師即楊國治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 日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24422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12月2 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7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470 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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