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198,2022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8號
原 告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菁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