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199,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9號

原 告 尤思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 元後,尚應補繳19,7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