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00號
原 告 高雄市個人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吳建楚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連彬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安城等間請求繳納工會常年會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2,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年籍資料,並檢附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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