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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汽車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建楚
訴訟代理人 連彬翰律師
鄭志侖律師
侯信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清吉等間請求繳納合作社社員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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