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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被 告 周信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信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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