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224,2022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24號
原 告 范豊隆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代繳地價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景登律師即王振良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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