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230,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天澤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崑龍、許軒榕、許倍僑、許倍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4 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67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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