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232,2022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劉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碧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6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720 元未繳。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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