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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張宸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樹、蔡○均、蔡宛妤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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