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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詠婕間請求給付交割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6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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