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46號
原 告 瓏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威成
被 告 吳金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蟬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