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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陳玟如
許倍慈
許崑龍
許軒榕
林 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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