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248,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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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李彥翰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 律師
吳佩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孝明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7,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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