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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安信電氣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勳
訴訟代理人 蔡明憲
被 告 合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旺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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