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268,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侯正吉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債權總額:請依執行名義(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所載內容,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1 年2 月8 日止之利息。

(二)被繼承人侯李昌梅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三)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即其上同區段130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0號房屋)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謄本暨異動索引。

(四)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00號房屋之價額(如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他交易證明)。

四、原告應於查知被繼承人侯李昌梅繼承情形後,具狀更正全體被告完整姓名及基本資料(含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並說明債務人侯正吉之應繼分比例,俾核定裁判費。

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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