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294,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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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9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林育霖

一、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育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4,438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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