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38,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38號
原 告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鵬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倫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志江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54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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