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41,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慧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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