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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48號
原 告 蘇玉珍
蘇秀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家德、蘇宗監、蘇明絹、蘇玩伶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前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1年5月2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並於111年5月10日如數繳納完畢。
嗣被告蘇家德對前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民事庭於111年7月27日以111年度簡抗字第18號裁定,廢棄前開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2,405元確定。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112,405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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