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51,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5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盧銘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作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9,58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餘2,530 元未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2,530 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