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69號
原 告 朱崇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承軒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