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素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8,0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