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85,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5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龍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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