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品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