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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全字第108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 人 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台安藥局)
代 表 人 張彩穎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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