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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全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吳怡慧即未來診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未來空間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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