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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全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王迺驊(即郭一亨之繼承人)
郭大維(即郭一亨之繼承人)
郭一岳
郭秀珍
郭鎮瑋
兼
上 五 人
送達代收人 郭桂汝
相 對 人 林汝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林汝璇」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汝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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