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司補,116,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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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楊東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黃文英等五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周黃文英等五人返還土地,然未於聲請調解狀載明因此所得之利益。

經發函聲請人陳報因本件調解所有之利益,惟於合法送達後,聲請人逾期未陳報,致本件之調解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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