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司補,122,2024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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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鄭美惠
相 對 人 蘇嘉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業已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繳聲請費,有送達證書及收費資料查詢表等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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