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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張簡常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建良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聲請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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