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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陳天保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從蓉、黃姿菁等二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各自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陳天保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從蓉、黃姿菁等二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各自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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