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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蕭懋燦
蕭懋煜
蕭湘玲
蕭遙
共同代理人 孟昭安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懋焜間請求履行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價分割坐落於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及同段1985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弄0號8樓之2房屋)、218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房屋)( 上開二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 ,而系爭土地面積為60639.27平方公尺,且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7,240元,權利範圍為0000000分之2551,其中聲請人4人之潛在應有部分合計為5分之4;
至於系爭建物課稅現值合計為611,600元,聲請人4人之潛在應有分亦合計為5分之4等情,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前鎮分處函文附卷可參。
是本件調解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2,153,505元【計算式:67,240×60639.27×2551/0000000×4/5+611,600×4/5=2,153,5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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