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9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弘鈞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