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司調,1017,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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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伍明村


相 對 人 陳木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木森間請求終止止付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終止止付高利息向相對人聲請調解。又相對人住所於高雄市左營區,有聲請人補正相對人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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