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司調,1024,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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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杜宜哲


相 對 人 詹彩蓮
方欣柔
王柏翔
洪嘉慶
陳昱維
張斯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因消費借貸糾紛請求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以112年度雄司補字第58號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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