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杜宜哲
相 對 人 詹彩蓮
方欣柔
王柏翔
洪嘉慶
陳昱維
張斯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因消費借貸糾紛請求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以112年度雄司補字第58號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