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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鴻璋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黃鴻璋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已於聲請人民國(下同)112年9月13日聲請調解前之110年6月20日死亡,有本院職權查閱之個人基本資料乙紙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調解,可認為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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