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小,1082,2023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08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張光怡
被 告 郭東和(原名郭育森、郭旻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零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陳家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