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小,1191,2023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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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任春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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