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小,1357,2023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35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被 告 王琇譓即王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