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小,1382,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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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38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被 告 許銘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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