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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鈞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怡君間請求返還回復原狀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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