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小,145,202404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鈞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怡君間請求返還回復原狀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