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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514號
原 告 連晨翔
被 告 劉烔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67元,及自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37,367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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