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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5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童子騰
訴訟代理人 王博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侶綾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僅表明不服判決結果,未聲明不服之範圍即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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