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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58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被 告 戎錦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備註 1 新臺幣96,407 元 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僅就其中本金92,884元計算利息) 週年利率14.99%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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