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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62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 告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柒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利率 1 7,888元 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71% 2 6,697元 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7% 3 2,119元 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97% 4 12,399元 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9,1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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