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小,1777,2023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77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已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5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有原告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稽。

惟被告已於112年4月19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上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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