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946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被 告 宋子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本院前於民國112年7月12日以112年度雄補字第119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業於112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47頁),惟原告迄未繳納,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至53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